如需要采用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付款方式,应报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
第十二条 处置费用
处置费用的列支按照《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变现损失的处理
变现损失按照《中国以物抵债变现损失核销办法(试行)》的规定申报核销。
第十四条 处置档案的保管
处置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件;
(二)与处置工作有关的各种内部请示文件、报告及其附件,相应的批示和批复;
(三)处置过程中的各种会谈纪要和备忘录;
(四)可以证明处置工作公开性的材料,如媒体广告复印件、公告发布记录等。
处置档案的保管按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第十五条 分行审批权限
对一级分行的授权实行金额和损失率双线控制,在抵债金额和损失率均达到一定水平时上报总行审批。
一级分行可以对辖内资产规模大、管理水平高、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强、所在地经济环境较好、资产处置委员会已正常运作的二级分行进行适当的转授权,但转授权金额不得超过各行的转授权限额。
各行审批权限及转授权限额见附件。
第十六条 总行内部审批权限
以下项目由总行资产保全部审批:
1.抵债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
2.抵债金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且损失率在50%以下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
超过资产保全部审批权限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经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后报行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预报与预审制度
对于可能需要上级行审批的资产处置项目,应自处置工作开始的整个处置过程中,随时将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行报告,不得只在整个处置方案正式形成时,才将处置方案上报审批;
上级行在接到下级行的预报后,应及时了解情况,并对其处置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于需要到现场了解情况的,可以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八条 正式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