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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远期信用证(进出口)项下汇票贴现及应收款买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际结算部门应于付款到期日3个工作日前,以电讯或邮寄方式,向承兑行(承诺付款行)提示付款。
  第十六条 到期收汇
  付款到期日,收汇后,立即归还我行贴现款项。
  付款到期日后第5个工作日,总行结算部自动恢复该行金融机构额度。
  第十七条 到期未能收汇
  付款到期日,未能收到款项,国际结算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查询,确认未收到款项后,应于24小时内采取以下措施:
  1.国际结算部门对承兑行(承诺付款行)进行催收;
  2.国际结算部门将《结算类金融机构额度逾期通知书》(附件6)传真上报总行结算部,以延迟恢复该行额度;
  3.国际结算部门通知信贷经营部门,由信贷经营部门通知客户,请客户协助催收。
  第十八条 逾期收汇
  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于付款到期日后付款,经办行应收取迟付利息,如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不支付此笔款项,经办行应要求客户支付上述等额款项。
  第十九条 对承兑行(承诺付款行)催收
  承兑行(承诺付款行)拒绝付款,国际结算部门应要求其出具拒付电文。
  如承兑行(承诺付款行)未出具拒付电文,自付款到期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分行国际结算部门负责对承兑行(承诺付款行)进行催收,3个工作日后由分行国际结算部门报总行结算部,总行金融机构业务部根据结算部的建议向承兑行进一步催收。催收无效,分行国际结算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保全我行资产。
  第二十条 对客户追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国际结算部门应立即通知信贷经营部门,信贷经营部门应于规定期限内向客户追索:
  1.付款到期日前或到期日,收到承兑行(承诺付款行)拒付电文,信贷经营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发送追索通知,并附拒付电文复印件;
  2.付款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仍未付款,信贷经营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发送追索通知。
  客户应在接到追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下列金额:
  1.承兑行(承诺付款行)拒付的承诺金额;
  2.被拒付的承诺金额自到期日至清偿日的利息,利息按《利率表》中“票据贴现”利率计收;
  3.取得有关证明及发送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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