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利彩票(电脑型)联合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月31日 财综[200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福利彩票(电脑型)联合发行与销售(以下称联合发行)的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公开、公正、公平参与福利彩票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联合发行是为了适应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需求,使发行电脑福利彩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互扶助,优势互补,健康发展。
第三条 联合发行实行统一游戏规则、统一奖池、统一开奖、统一派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和参与联合发行电脑福利彩票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 发行机构
第五条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福彩中心)是全国联合发行的组织者,担当发行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中福彩中心负责拟定联合发行的区域、联合形式、销售方式及游戏规则,报批后实施。
第七条 经批准参加联合发行的省级行政区域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必须向中福彩中心负责,严格遵守联合发行的各项规则,负责对本地区联合发行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 省中心根据本地情况和彩票销售业务需要,设立分销和代理机构,以确保对销售站点的服务和管理。
第九条 中福彩中心根据联合发行的需要,对省中心及其下属机构进行业务监督、市场调控和技术管理。
第三章 发行与销售管理
第十条 联合发行的发行权属于中福彩中心,由参加联合发行的省中心在所辖的行政区域内组织销售。
第十一条 中福彩中心负责全国的发行管理,组织营销策划、数据汇总、开奖派彩和彩池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