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每注投注号码只能按其当期所中最高奖级兑付奖金,不可兼中兼得(另行设奖按设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联合发行的发行费用按下列比例分配:
中福彩中心的发行费为彩票资金的1%;
省中心及其下属机构的发行费为彩票资金的14%。
第二十六条 联合发行的公益金按规定统一纳入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
第五章 系统管理
第二十七条 联合发行的彩票由中国福利彩票计算机销售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统一销售。
第二十八条 系统由四级网络构成,即:中福彩中心数据处理中心(以下简称主中心)、省级数据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地级数据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支中心)和投注站。
第二十九条 主中心负责全国发行技术参数的确定,全国销售统计数据的汇总,中奖数据、兑奖数据的收集以及派彩处理和开奖管理。
第三十条 分中心根据主中心的指令,负责本地区的销售技术参数的下达,本地区销售数据的采集、统计和上传,本地区的中奖检索以及奖金兑付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支中心负责当地投注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以及数据的传输和监测。
第三十二条 投注站按分中心的指令实施销售和兑奖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联合发行的系统应用软件由中福彩中心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换和更改。
第三十四条 各分中心每期的原始销售数据汇总并经公证后,即作为参与开奖的有效数据,按制度备份封存,作为鉴别数据有效性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中福彩中心将定期派专业管理人员,到各省中心对所备份的原始数据光盘或其他只读性介质进行技术检查和抽奖验证。
第三十六条 投注站在售票过程中,如果售票数据输入完结因故需要注销,须立即按照规定将已输入的数据做注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