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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1月6日 建总发[2002]1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福费廷业务的风险,规范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福费廷(FORFAITING)业务,又称买断,是建设银行根据客户(信用证受益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承兑后,对该汇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福费廷业务包括自营业务、转卖业务及转买业务。
  (一)自营业务是指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且承兑行在建设银行有金融机构额度,建设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对该汇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
  (二)转卖业务是指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但承兑行在建设银行无金融机构额度,或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在180天以上,由建设银行将汇票卖给其他金融机构。
  (三)转买业务是指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且承兑行在建设银行有金融机构额度,建设银行根据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对该汇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福费廷业务币种限于美元、欧元、瑞士法郎、日元、港币等自由兑换货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建设银行总行负责金融机构额度的审核及扣减。
  (一)自营业务占用金融机构额度,不占用客户的贸易融资额度。
  分行在办理每笔自营业务前必须向总行结算部申请使用金融机构额度,经办行应通过一级分行向总行结算部申请金融机构额度。
  如承兑行为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包括海外分支机构),不用向总行申请金融机构额度,但需向总行结算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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