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转卖业务不占用金融机构额度及客户的贸易融资额度。
(三)转买业务占用金融机构额度。
第六条 建设银行总行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福费廷业务合作的相关协议。
(一)办理转卖业务,经办行需逐笔上报一级分行,一级分行审查合格后,上报总行,总行结算部负责与合作行联系,并确定买入行。
(二)转买业务由总行集中办理。
第七条 福费廷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总行结算部。
第八条 经办行的信贷经营部门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调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国际结算部门对信用证的有效性及票据承兑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各一级分行负责所属分支机构福费廷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审查
第十条 客户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
(二)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三)已与建设银行签订《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协议》;
(四)贸易背景真实;
(五)无不良交易记录。
第十一条 客户提交的单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及《转让书》;
(二)信用证及修改通知必须为正本;
(三)信用证为远期议付或承兑信用证;
(四)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的承兑应由承兑行以SWIFT电文、加押电传或者建设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直接发送建设银行,或根据建设银行要求将已承兑汇票寄回建设银行;
(五)如承兑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承兑行为我行分支机构除外),应严格依照我国的《
票据法》执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只接受纸制汇票,不得接受承兑电文,且汇票票面必须记载: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币别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承兑人必须在汇票票面记载“承兑”字样,其签章必须符合该金融机构的签字样本要求,签章核符,且将汇票寄回建设银行。
第四章 费用
第十二条 自营业务的收费种类、水平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