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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自营业务费用包括福费廷利息、承兑行费用、审单费、邮电费、迟付利息和违约金。
  (二)福费廷利息
  1.福费廷利息=福费廷利率×计息天数×汇票金额
  2.计息天数=实际融资天数+多收期
  3.多收期指从汇票到期日至我行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
  (1)对中国、日本、欧洲、北美洲以及大洋洲,多收期为0-3天;
  (2)对韩国以及东南亚,多收期为3-5天;
  (3)对西亚、中南美洲、非洲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多收期为5-7天。
  4.按日计息。币种为港币和英镑的,日利率按一年365天计算,除港币和英镑以外的币种,日利率按一年360天计算。每个利息期的天数包括利息期的第一天,不包括最后一天。
  (三)承兑行费用指承兑行在付款时要求扣收的费用;迟付利息指金融机构迟于汇票到期日付款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指客户在该笔业务中如有欺诈或不当行为致使我行或合作行到期不能得到付款而应支付的赔偿金。
  (四)收取方式。福费廷利息、承兑行费用、审单费和邮电费在办理福费廷付款时扣除。
  (五)福费廷利息、承兑行费用、审单费、邮电费、迟付利息和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转卖业务的收费种类、水平及方式
  (一)转卖业务收费包括福费廷利息、承诺费、审单费、邮电费和搭桥费。
  (二)福费廷利息和承诺费按合作行报价收取,由我行代收后转付给合作行。
  (三)审单费、邮电费和搭桥费为我行收益。搭桥费指我行作为客户和合作行中介应收取的中介费用。
  (四)转卖业务收费方式同自营业务。
  (五)审单费、邮电费、搭桥费收费标准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在办理福费廷业务前,经办行应与客户签订《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协议》,协议持续有效,直至经办行或客户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协议,在通知送达对方之日时,协议终止,经办行不再受理客户新的业务申请。如经办行尚有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结的客户提交的单笔福费廷业务,应继续办理完结,协议自上述单笔福费廷业务办理完结之日起终止。
  第十五条 建设银行在为客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结汇或入账手续时:
  (一)如承兑行为境内中资银行的福费廷业务,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待款项收妥后,应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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