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自营及代理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
(2002年10月22日 建总函[2002]1054号)
为规范中国建设银行自营及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制度》,结合上海黄金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会计科目及账户设置
(一)增设“1118贵金属”科目,核算本行购入的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本科目下设“111810买卖贵金属”二级科目,核算本行用于买卖的贵金属。本二级科目按黄金交易所分交易品种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买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卖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在借方。试算平衡表中排列在“1115运送中现金”之后,“1119银行存款”之前;资产负债表中归属“贵金属”项目。
(二)增设“5815自营贵金属买卖收益”科目,核算本行自营贵金属买卖业务取得的收益。
取得收益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度终了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按交易品种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属损益类科目,余额在贷方,年终结转后无余额。试算平衡表中排列在“5810外汇买卖收益”之后,“5820证券业务收入”之前;资产负债表中归属“未分配利润”项目;损益表中归属“其他营业收入”项目;收入明细表中增列“自营贵金属买卖收益”项目,排在“外汇买卖收益”之后。
(三)增设“5695代理贵金属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本行代理贵金属交易收取的手续费以及代保管贵金属收取的仓储费、出入库费、运输费等收入。
取得代理贵金属业务收入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度终了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设“代理贵金属交易收入户”和“代保管贵金属收入户”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属损益类科目,余额在贷方,年终结转后无余额。试算平衡表中排列在“5690保管箱业务收入”之后,“5699其他中间业务收入”之前;资产负债表中归属“未分配利润”项目;损益表中归属“手续费收入”项目;收入明细表中增列“代理贵金属业务收入”项目,排在“保管箱业务收入”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