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八条 说明基金备案的条件和基金募集不符合
《基金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时的处理方式。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交易
第二十九条 拟上市交易的基金,应说明其合同生效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暂停上市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终止上市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其他有关事项等。
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三十条 基金招募书中应载明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下列事项: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列明直销和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列明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说明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列明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接受申购的时间;
3.列明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接受赎回的时间。
(三)申购限制
基金选择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设置限制的,应列明限制比例或数量。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2.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3.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2.申购份额:列明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3.赎回金额:列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六)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列明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列明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列明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列明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其他
第十二节 基金的投资
第三十一条 说明基金投资的有关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