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撤销[2002]贸仲裁字第0095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
([2003]京高法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095号仲裁裁决一案。经我院审查认为,该案所涉及的问题属于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故特向贵院请示。现将该案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事实
1999年3月6日,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股份)、清华大学光盘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光盘中心)与鱼谷由佳(旅日华侨,长居日本)三方签订《赠予及相关领域合作合同》,约定:三方在中国信息数字化、集约化领域开展广泛、深入的多种形式的合作,包括鱼谷由佳向同方股份、研究中心无偿赠送先进的科研开发、制作、生产和应用设备。合同约定,鱼谷由佳向研究中心赠送DVD制作及部分应用系统设备,向同方股份赠送DVD生产设备。合同第21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中国国际贸易经济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在仲裁过程中,除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内容应继续履行”;合同第26条第5款约定:“甲方(鱼谷由佳)赠予乙方(光盘中心)的机器设备,在乙方改制建设成为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盘股份)后,视为甲方赠予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本合同中乙方所有的未尽事宜,由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完成。”
光盘中心是在国家“八五”期间,由国家计委批准投资,依托于清华大学的技术力量、隶属于清华大学的一所非法人性质的科研机构,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仍然挂牌工作。
光盘股份系由清华大学、同方股份、北京印刷学院、北京电影学院、中国音像协会五发起人共同投资,于1999年7月8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审计事务所 1999年3月3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光盘股份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清华大学出资 440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44%;同方股份出资530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53%;其他三方各出资100万元,各占出资比例的1%。在清华大学的出资中,货币资金1100万元,实物资产2000万元,无形资产1 300万元,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光盘中心的财产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