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等学校给水排水工程专业(本科)评估程序与方法(试行)
(2003年9月24日建设部发布)
1.申请与受理
1.1 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须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校;
(2)申请学校给水排水工程专业须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在国家教育部备案;
(3)申请学校从申请日起往前推算必须有连续三届或三届以上的给水排水工程专业本科毕业生;
(4)符合评估委员会受理评估的其它要求;
(5)申请学校须在提交申请报告的同时交纳申请审核费。
1.2 申请时间
申请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请学校应在当年7月10日前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一式五份。
1.3 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概况和申请评估专业所在院系简史和现状;
(2)申请评估专业的创办和发展过程,办学实绩;
(3)师资状况及有关在册教师简表;
(4)教学条件和设施情况(教学用房、实验室、教学资料和设备器材等);
(5)教学文件和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并附教学计划;
(6)教学经费。
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所列内容应进行说明。
1.4 申请审核与受理
(1)评估委员会收到学校申请报告后,应在当年9月1日前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认为具备申请条件的,向申请学校发出受理通知,要求申请学校开展自评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自评报告;
(2)评估委员会要求学校对申请报告进行补充说明或进一步提供有关资料,或需要时派人员到校核实,学校应予配合;
(3)经审核认为尚不具备申请条件的,评估委员会将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院校。
2.自评与审议
2.1 自评要求
自评是学校对专业的办学状况、办学质量的自我检查,主要检查是否达到评估标准所规定的要求。
学校应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学生和其他有关人员参与自评的相关工作。
自评工作应该自始至终体现客观性、真实性、综合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