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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学校给水排水工程专业(本科)评估程序与方法(试行)

  (5)教学管理
  陈述有关教学管理的情况,各类教学文件的归档制度,学籍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计划实施的措施及执行情况。
  报告中所涉及的文献资料、规章制度应做到有据可查,以备视察小组调用。
  2.2.5 科研、生产及学术交流情况
  (1)科研及学术活动
  教师、学生在提高教学质量和形成办学特色等方面所做的学术研究活动,并提供实际成果。
  (2)生产实践活动
  教师、学生的科技服务等生产实践工作,并提供实际成果。
  (3)交流活动
  参加国际、国内各种交流活动及其成果。
  2.2.6 自我评价(不超过4000字)
  (1)自评过程
  (2)自评总结
  围绕培养目标,总结办学经验,明确本专业的优势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及发展计划。
  2.2.7 对上次视察报告的回复(首次评估无此项)
  (1)上次视察报告;
  (2)对上次视察报告中所提意见的逐项答复;
  (3)对上次评估中未达到评估标准的项目所采取的改进措施及其效果。
  2.2.8 教学质量督察员每年的督察报告(首次评估无此项)
  2.2.9 附录(近四年以来的)
  (1)教学计划,包括原有的和现行教学计划,以及各年级的执行情况;
  (2)师资情况,按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与基础课教师和教辅人员分别统计;
  (3)主要课程设置与任课教师;
  (4)由学校组织的有关德育、体育评估的结论及数据;
  (5)毕业班外语四级考试的通过率;
  (6)图书、教学资料的统计数据;
  (7)实验室主要设备清单,教学实验项目的清单;
  (8)毕业生反馈的有关资料;
  (9)教学成果清单;
  (10)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教学工作评价或评估的结论。
  2.3 自评报告的审议
  评估委员会在收到申请院校递交的自评报告后的两个月内,对该报告作出整体评价。根据自评报告所反映的各项内容,按照评估标准分别作出通过自评报告、原则通过自评报告和拒绝自评报告三种:
  (1)通过自评报告,并着手组织视察小组进行实地视察。
  (2)原则通过自评报告,但对自评报告中不明确或欠缺的部分要求申请学校进一步提供说明、证据或材料,以便做出是否派遣视察小组的决定。
  (3)拒绝自评报告。如认为自评报告的内容不能达到评估标准的要求,而学校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加以说明,或发现自评报告不真实,则退回自评报告,申请学校隔一轮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必要时,评估委员会对自评报告的内容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考核,并提前通知学校,提出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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