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视察与鉴定
3.1 视察小组的职能与组成
视察小组是评估委员会派出的临时工作组,其任务是根据评估委员会要求,实地视察学校的办学情况,写出视察报告,提出评估结论建议,交评估委员会审议。
视察小组成员由评估委员会聘请(可包括退休人员,但不得是被视察学校的毕业生或曾在该校任教的教师)。
视察小组由4~6人组成,由当届的评估委员会成员出任组长,小组成员中至少有2人为高级职称的给水排水工程技术人员,2人为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
3.2 视察工作
视察小组应在视察前将视察计划通知学校,视察时间一般为4天,不宜安排在学校假期进行。
3.2.1 视察准备工作
视察小组在视察前,应详细审阅申请院校的自评报告和评估委员会对该校视察工作的要求。
3.2.2 视察工作项目
(1)会晤校领导;
(2)会晤专业所在院系负责人,了解专业办学情况;
(3)了解院系的办学条件以及学术活动;
(4)检查学生学习成果,必要时辅以其它考核办法;
(5)会晤教师,了解教学情况并听取意见;
(6)会晤学生,考察学生学习效果并听取意见;
(7)了解毕业生情况;
(8)与学校和院系领导交换视察意见。
3.2.3 视察工作重点
(1)学校对申请评估专业的评价、指导、管理和支持情况;
(2)各门课程所规定的教学要求和执行过程的具体安排是否合理、有效,是否被师生理解;
(3)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覆盖面,及其贯彻执行情况;
(4)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5)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水平;
(6)学生的知识和能力,包括:
①掌握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的程度及其应用能力;
②计算机的应用能力;
③分析、综合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④外国语水平(听、说、写、译);
⑤与给水排水工程专业有关的其它业务能力;
(7)教学经费、教学设施及其利用情况;
(8)对自评报告中未列出的因素作定性评估,如学术气氛、师生道德修养、群体意识和才能、学校工作质量等。
3.3 视察报告(3000字左右)
视察小组在视察工作结束时即写出视察报告。视察报告是评估委员会对被视察学校、院系作出正确评估结论的重要依据,一般应包括下列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