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视察概况;
(2)教学条件;
(3)教学管理;
(4)办学经验与特色;
(5)学生德、智、体方面的情况;
(6)对上次视察小组所提意见整改情况的评价(首次评估无此项);
(7)对该专业办学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8)对自评报告做出评价;
(9)提出评估结论建议(以保密方式提交评估委员会)。
在提交评估委员会的同时,应将报告除(9)以外的副本交被评估院校。
3.4 评估结论
评估委员会在受理学校申请评估的一年内,根据自评报告及其审议意见、视察小组视察报告及结论建议,组织评估委员会委员充分进行讨论。如被评估学校对视察工作或视察报告提出书面意见,则一并予以审核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评估结论。
(1)评估结论分为评估通过、有条件通过、不通过三种。
通过:满足评估标准;
有条件通过:基本满足评估标准,但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且可在2年内解决;
不通过:不满足评估标准。
(2)对评估有条件通过的院校,评估委员会在2年内进行评估复查视察工作,评估合格有效期自作出评估有条件通过结论时计起;
对评估复查未通过院校,评估委员会撤销原评估有条件通过结论。
(3)评估委员会应将评估结论及时呈报建设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寄送申请院校。
评估委员会给评估通过和有条件通过的院校颁发《建设部高等教育给水排水工程专业评估合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即自评估通过当年起,对五届毕业生有效)。
评估委员会应采取适当方式公布评估结果。
4.申诉与复议
4.1 申请学校如对评估结论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接到评估结论的15天内向建设部表明申诉意向,并在30天内递交申诉报告。
4.2 建设部接到申诉报告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4.3 学校对复议决定持不同意见,按行政诉讼程序提出诉讼。诉讼期内复议决定有效。
5.保持与督察
5.1 保持
评估通过的院校,应注意保持已取得的成绩,继续提高教学水平。在合格证书有效期满的前一年须重新申请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