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督察
评估委员会为保证专业教育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求评估通过的院校和评估有条件通过的院校聘请校外2~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给水排水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教师作为教学质量督察员。教学质量督察员名单报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教学质量督察员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性视察,并写出评价意见,以督促学校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督察员的评价意见将作为下一次评估的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附表:
评估工作进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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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 评估委员会或视察小组 │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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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 │10日前向评估委员会┃
┃ │ │递交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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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评估委员会审核申请报告并作出审核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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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1日前通知学校审核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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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次年1月 │ │自评并撰写自评报告┃
┃ │ │,1月31日前向评估 ┃
┃ │ │委员会递交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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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月 │审阅自评报告并作出整体评价,提出视察要求,确定│ ┃
┃ │视察小组人选和进校时间,并于5月1日前通知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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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视察小组拟定视察计划,并于30日前通知学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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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视察小组进校视察,撰写视察报告和评估结论建议呈│配合视察小组,如对┃
┃ │交评估委员会,并将视察报告副本交学校。 │视察小组和视察报告┃
┃ │ │有不同意见,在10天┃
┃ │ │内向评估委员会提出┃
┃ │ │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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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10日前评估委员会作出评估结论,并呈报建设部教育│接到评估结论15天内┃
┃ │主管部门和通知学校。 │如有不同意见向建设┃
┃ │ │部表明申诉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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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建设部组织复议。 │在评估结论下达30天┃
┃ │ │内呈报申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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