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
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目的复函
(2003年11月8日)
四川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有关取消“村镇住宅建设审批”、“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许可”问题的请示》(川建[2003]9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第259项“取消村镇住宅建设审批”是指取消依据《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85]城乡字第558号)所规定的“村镇住宅建设审批”项目。村镇规划建设要严格执行《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村镇住宅审批制度。
二、《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第320项“取消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许可”是指取消依据《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6月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所规定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许可”。进行城镇住宅建设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