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海上救助打捞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
(1992年1月6日交通部发布 交救发[199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调度指挥,合理安排、使用救捞船舶,保证迅速、安全有效地执行海上人命、财产救助和抢险打捞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所属救捞系统的中国籍船舶及其租用的船舶。
第二章 海上救助力量的部署
第三条 交通部海上救助打捞局(以下简称“部救捞局”)。烟台、上海和广州救捞局(以下简称“区局”),分别担负北海、东海和南海三个救助责任区的救助、抢险打捞工作。
第四条 三个救助责任区的划分界线是:
(一)北海区:绣针河口(北纬35度05分10秒/东经119度18分15秒)至平山岛北端(北纬35度08分30秒/东经119度54分30秒)的连线和北纬35度08分30秒纬度线以北海域;
(二)东海区:绣针河口至平山岛北端的连线和北纬35度08分30秒的纬度线至宫口头135度方位线以北的海域;
(三)南海区:宫口头135度方位线以南海域;
第五条 各区局在沿海的下列地点设有常年一级救助值班待命站(点):
(一)烟台区局的站点为:天津、烟台、荣成;
(二)上海区局的站点为:上海、外高桥(或鸭窝沙)、福州、厦门;
(三)广州区局的站点为:汕头、桂山(或蛇口)、广州、北海、三亚。
沿海救捞基地、救助站(点)的值班待命船的部署与待命时间按《救捞系统一级值班待命船舶部署表》的要求执行。(见附表一)。
第六条 台风季节加强值班增加待命站(点):
(一)上海区局:连云港、温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