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广州区局:湛江(或海口)。
第七条 春运期间加强值班增加待命站(点):
(一)上海区局:连云港、温州、沥港;
(三)广州区局:湛江(或海口)。
第八条 各区局应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和救助责任区内的实际情况,选调符合要求的救助船,按时进驻指定救助站(点)执行一级值班待命任务,不得空点或随意改变待命位置。
一级救助值班船不得擅自兼顾他用。但在特殊需要并能够保证执行救助任务的前提下,需兼顾他用时,应提前申报部救捞局审批。台风、大风季节和春运期间,救值值班船一律不得兼作他用。
沿海救助值班任务须由中国籍救捞船舶担负。
第九条 救助值班船舶应保持相对稳定,在某一站点连续待命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个月。其间,临时更换或调整值班船舶前应报部救捞局同意,原救助值班船必须待接替船进入其责任区或到达待命位置并交换后方可撤离。
救助值班船执行救助任务驶出其责任区的时间预计不超过一周的,可不另行派船顶替;预计超过一周以上时,应在其驶离待命点的次日另行派船接替。
第十条 台风季节和春运期间,烟台区局在烟台、上海区局在外高桥(或鸭窝沙)、广州救捞局在桂山,必须保持一艘4410千瓦以上救助船执行一级值班待命任务,其起止时间由部救捞局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根据当年气象展望行文下达。
第十一条 各区局应在责任海区内常年保持一艘可执行救助任务的4410千瓦以上大型救助船,并应有一至三艘其他救助船处于二级待命状态。上述船舶可以在救捞基地待命,也可由在责任海区内航行、停泊或作业且必要时可迅速调出执行救助任务的其他船舶兼任。
第十二条 各区局须在本责任海区内常年保持一至二艘打捞工程船并能提供6,000-7,000吨抬浮力(含浮吊船起重力),配备充足的抢险打捞装备器材以及相应数量的索具等,可在30-40米水深独立完成一万吨级沉船的抢险打捞工程。
第十三条 救助值班待命分一级待命、二级待命两个等级:
(一)一级待命:船舶待命期间船员须全员在位,船舶(包括机具、救一设备)技术状态良好,食品、燃物料储备能维持15天,消防泵齐全完好,消防泡沫应按泡沫舱容储备。船舶在接到救助命令后,在厦门以北海域(含厦门)的待命船,冬季(自11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应在1小时内出动;其他季节,应在45分钟内出动。厦门以南海域的待命船,应常年保证在45分钟内出动。船舶的电台应按规定全时开机守听2182千赫/500千赫频道和VHF16频道的求救信号及调度指令,保证信息畅通和随时出动执行任务。当收到本责任区的求救信号后(包括从岸台或有关部门荻悉),应设法查明难船或遇险飞机的名称、位置、难情,同时立即向上级调度部门报告。
(二)二级待命:船员须保持全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但船长(或大副)和轮机长必须在位。船舶的技术状况须符合救助工作的要求,接到救助指令后可于4小时内出动,厦门以北海域(自11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在5小时内出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