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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救助打捞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四条 海上救助专用通信网的各级通信业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忠于职守,遵守通信规则和情况处置的规定;各区局电台人员必须全时守听,收到海上遇险信号后,应立即报告救助调度部门。

第三章 调度指挥原则

 第十五条 海上救助打捞船舶按其隶属关系实施调度指挥,实行部救捞局、各区局以及站(队)三级调度管理体制,但在情况特别紧急或需要时,可越级直接调度指挥。
 第十六条 各区局、沿海救助站调度及各救助值班船,在接到本救助责任区内的海上遇险求救信号或有关单位的救助请求后,应根据救助请求和救生的需要,实施海上救助。救助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情况危急时,先行救人;
  (二)对国轮在条件或情况许可时,尽可能连人带船一同施救;对外轮,除了救人之外,船的救助应按双方签定的合同或“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进行施救。并尽量在施救之前双方加以明确;
  (三)接到本救肋责任区内特别紧急的遇险报告后,可边行动边向区局调度报告;
  (四)跨区实施救助时,一般应通过部救捞局协调执行,情况紧急如需增援时,各区局间亦可直接协调实施救助,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部救捞局调度;
  (五)当海上救助、抢险救灾、应急打捞清障与其他工程任务相冲突时,在船舶、设备和人员等调配使用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海上救助、抢险打捞之需要。
 第十七条 参加救助的救捞船舶担任现场指挥,负责搜救、抢险打捞的现场具体指挥职责,如现场有多艘船舶共同执行救助任务时,须由区局指定其中的一艘担任现场指挥。
  跨区的救捞活动,由部救捞局指挥协调或指定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除向救捞局报告情况外必须把现场搜救、抢险的情况及时向搜救、抢险指挥部或有关的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接受其统一协调指挥的指令。

第四章 各级调度室的职责范围

 第十八条 各级调度室是所在单位的救捞船舶调度指挥中心。所有在航救捞船舶必须在各级调度室统一调配和指挥下行动。除特别紧急情况外,未得到调度指令不得擅自行动。
  各级调度人员必须严格按部救捞局、区局和站队领导的意图下达调度指令,实施准确及时的调度指挥,并把执行情况及时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和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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