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部救捞局调度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适时提出部署与调整沿海各救捞基地、救助站点值班待命力量的意见;
(二)依据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救助值班船舶职守、技术状态、人员配备及待命状态等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三)掌握一级待命船及1940千瓦以上的救助拖轮和1000总吨救捞工程船的动态;
(四)审核船舶出国任务书,掌握在国(境)外船舶的动态;
(五)及时准确下达交通部搜救抢险指挥部或有关的海上搜救中心以及部救捞局对重大海上救捞行动的指令。了解救捞工作现场情况并提出处置意见,及时报告上级领导。遇有重大救捞和拖航任务,必要时调度人员应按局领导要求到现场;
(六)了解抢险打捞以及重要拖航、施工的进度与情况,收集整理有关报表及资料。
(七)执行上级交办的特殊调度任务。
第二十条 区局调度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适时提出部署与调整本救助责任区内的救助值班船舶的意见,并督促、检查、落实有关技术要求及人员配备;
(二)根据区局领导意图及时下达组织指挥本责任区内的海上救助和抢险打捞工作的指令。随时掌握救捞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置意见;对重要或重大的海难事故,在采取必要的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部救捞局调度;
(三)熟悉本局船舶、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和应急装备器材的储备情况;
(四)准确掌握本局船舶动态和海洋气象情况;
(五)统计整理有关数据和资料并及时上报;
(六)负责本局出国(境)船舶的报批(报备)工作;
(七)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站(队)调度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区局调度的部署安排救助值班船舶和救助力量,执行救助值班规定,确保救捞任务顺利完成;
(二)适时提出组织实施区局下达的救助打捞等指令性任务的意见;
(三)在确保救助的前提下,对执行非救捞任务的船舶实施调度指挥,并将调度计划和船舶航行计划及时报区局调度审批;
(四)及时向区局调度报告船舶动态及救捞工程进展情况;
(五)统计上报有关报表。
第五章 调度指挥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各区局调度收到本责任海区内的求救信号或有关部门的求救请求后,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按照领导意图及时向救助船发出指令。指令应简捷、明确,指明救助标的性质、状况,及对救助的要求等;情况特别紧急,如船舶和人命财产将遭受严重损失时,应立即提出调集本责任海区内救助力量前往施救的具体意见。协助区局领导指挥救助工作,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及进展,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部救捞局调度并通报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