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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救助打捞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三条 各区局调度收到责任海区以外求救信号时,应指令本局所属的电台注意监听,同时向部救捞局报告。
 第二十四条 救助值班船接到调度的救助指令后,应迅速出动,并将启航时间、船员及油水情况报区局调度。在前往施救的航行途中,应在每天的0600、1200、1800和2400时报告情况,必要时,救助船电台与区局电台或海岸电台保持不间断联系,随时报告船位、航向、航速及海况等情况。到达现场后,尽快报告到达时间,难船(或飞机)的人员状况、船舶受损情况、货物装载情况、船东、船籍、船名和燃油储备,以及有无发生油污、船方的要求及施救手段。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一般船舶、财产的救助,区局或救助船长在做好施救准备或派出救助船前往现场监护难船的同时,设法与被救助人(包括难船船长、船东委托的代理)签订北京格式或劳氏救助契约,也可视情况签订雇佣、承包合同,按其合理要求施救。救助情况要及时报部救捞局调度。
 第二十六条 在救助过程中,救助船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救助手段和防油污措施;认真填写救助日志和航行日志;救助结束后应向区局提交详细救助报告(其中包括收费细目等有关资料)。各区局调度室在第一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将有关救助的综合情况报告部救捞局调度室,重大和重要救助工作应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区局调度应在每天2200时以前向部救捞局调度室报告当天救助责任海区内的救捞活动和救助值班船舶及航行于国内外的船舶动态。每星期一通过电话或传真向部救捞局调度报告本周内值班船的部署及其他船舶动态、抢险打捞工程、拖航及船舶修理情况(报告形式见附表二)。
 第二十八条 各区局业务处应在每一季度之后十天内向部救捞局救捞处提交救助、打捞季报表(其内容见附表三)。
 第二十九条 各区局安监室应在每一季度之后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部救捞局救捞处报告安全工作情况,其内容包括职工伤亡事故、海损事故的次数、等级、时间、地点、船名、原因、损失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等。发生大的事故要随时报告。
 第三十条 拟调动1940千瓦以上救捞船舶出国执行拖航或救助任务时,区局调度应在签订合同前向部救捞局调度室做意向性报告;合同签订后,还应将派船执行合同的书面报告及时报部救捞局审批,合同副本也应同时报部救捞局备案。批准出国执行任务的船舶,如改变合同内容、航线、目的港或执行新合同,应按上述程序和要求重新报部救捞局批准。(救捞船舶出国执行任务申报内容见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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