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死亡1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
(二)或一次死亡人数虽不足10人但死伤人数之和在2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
(三)或一次事故车物损失折款100,000元及其以上事故;
(四)或国内社会影响大的事故。
第六条 如已上报事故、表报存在错、漏,应及时用电话或电报更正并随后报送更正的表报。
第三章 统计报告项目说明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 事故分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 事故类别分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现场车、物(含牲畜伤亡。下同)损失折款1,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其以上;或重伤11人及其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其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九条 应负责任分: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四级,其系数分别为1.00、0.75、0.5、0.25。
第十条 实际事故次数是一般及其以上事故;
责任折合事故次数是指实际事故次数与责任系数之积。
第十一条 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发生的当时到事故后七天内实际死亡的人数。
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Σ事故死亡人数×责任系数)。
第十二条 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中乘客、行人(骑车人)和运输企业的职工等全部受重伤和轻伤人数之总和;
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是事故受伤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Σ事故受伤人数×责任系数)。
责任折合重伤人数是事故重伤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责任折合重伤人数=Σ事故重伤人数×责任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