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物价、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平价粮食和粮票的倒买倒卖活动,对趁调价之机哄抬粮价等不法行为要严厉打击。粮食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遵守纪律,不准购买或变相购买居民手中的粮票和结余指标,防止弄虚作假,套取国家粮食和财政补贴。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经营粮食批发、零售业务,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准。坚决取缔无证经营。
七、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粮食价格改革顺利实施。这次粮食价格调整是继去年五月一日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的又一次重大价格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调价方案,周密计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在粮食调价出台之前,要按《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印发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宣传提纲的通知》要求,结合当地情况,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解释,做到家喻户晓。在调价过程中,要坚决按国务院统一部署进行,并密切注意市场动向,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粮食调价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粮食统销价格调整方案
国 务 院
附件:
粮食统销价格调整方案
一、口粮和军供用粮。供应城镇居民的定量口粮和军供用粮实行购销同价。调整后的统销价格,按照现行成品粮定购价格与原粮定购价格同幅度提高的原则确定。全国平均,三种粮食(面粉、大米、玉米)中等质量标准品,每五百克提高一角一分。其中,标准粉提高约一角二分;标二籼米提高约一角一分;标二粳米提高约一角六分;中等玉米提高五分八厘。
主产区大豆的统销价格平均每五百克提高八分,其他地区也按购销同价原则调整。豆饼、豆粕价格已实现购销同价,这次不再调整。
食用植物油,价格不作变动。
二、地方管理的粮食品种。除中央管理的统销粮食品种外,地方纳入计划统销的其他粮食品种以及玉米面等,其统销价格,根据购销同价的原则,由各地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相应调整,毗邻地区要主动搞好价格衔接。
三、其他平价粮食。非农业销售中定量口粮、军供用粮以外的平价粮食,也改按调整后的统销价格供应。农村销售的平价粮食,现按定购价或统销价供应的,改按调整后的定购价供应;现按定购价加费用供应的,可继续按调整后的定购价加费用供应,也可改按调整后的定购价格供应,具体由各地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视当地粮食市场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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