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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

  对水库移民供应的粮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价格。
  四、地区差价。直辖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分品种中等质量标准品粮食统销价格的具体安排,由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另行下达。其他城镇的粮食统销价格,凡不安排地区差价的,执行省会城市价格;安排地区差价的,原则上在现行统销价格基础上,加省会城市提价额确定,并核定全省城镇平均统销价格。
  五、等级(品质)差价。中等质量标准品以外的其他等级(品质)的统销价格,原则上按现行等级(品质)差价率相应调整,并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为避免地区间精米精面价格相差过于悬殊,各地在安排价格时,差价率大的要适当缩小,差价率小的可以适当扩大。
  六、粮食制品及相关产品价格。粮食制品价格以及其他以粮食为原料的产品价格的作价原则,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国发〔1991〕18号)执行。为了发挥国营商业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提高竞争能力,粮食制品价格去年已经安排过高的,这次应少提价或不提价。议价粮食制品和以议价粮食为原料的相关产品,在调价期间不准趁机涨价。
  七、粮食副产品价格。考虑到各地粮食副产品现行价格管理办法和价格水平差异较大,这次粮食定购价格提高后,对副产品价格,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在既有利于粮食加工企业正常生产,又有利于饲料、酿造等行业稳定发展,也不过多牵动副食品价格的前提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安排。
  八、尾数处理办法。为了方便经营、方便核算,各地在安排地区、品质差价以及地方管理的粮食品种价格时,每五百克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九、财务处理办法。粮食购销价格调整后,国营粮食企业的平价粮食进价成本,一律改按提高后的国家定购价格核算。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商业部另行下达。
  十、执行时间。调整后的粮食统销价格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按现行供应办法在月底可以提前购买下月粮的地区,提前购买的粮食执行调整后的价格。粮食制品和以粮食为原料的相关产品的调价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准在四月一日前出台。
  十一、广东、福建、海南三省粮食统销价格安排方案另行下达。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调价方案,报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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