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各种乡(镇)村建设非法占用土地的是否可都处以罚款
问:可否对各种乡(镇)村建设非法占用土地的都处以罚款?(河北省人大财经委员会,1990年10月8日)
答:
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一章只是对乡(镇)村企业非法占用土地的,作了“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第
四十四条),对村居民、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和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用土地的,并没有作给予罚款处罚的规定。建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作相应的修改。(1990年10月30日)
5.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是否可以不授予市辖区(包括郊区)审批土地的权限
问:我省制定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时,考虑到实施城市统一规划的需要,没有授予市辖区(包括郊区)审批土地的权限。是否妥当?(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0年9月26日)
答:省人大常委会考虑到实施城市统一规划的需要,没有授予省辖市所辖区审批土地权,我们认为是适宜的。(1990年11月12日)
6.矿产资源法规定赋予市、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权,市、县政府能否再授权给有关主管部门
问:
矿产资源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本法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第
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现在,有些市、县政府将矿产资源法赋予的行政处罚权授权给有关主管部门行使。我们认为,法律明确赋予市、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权,市、县人民政府不宜再授权给有关主管部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0年11月13日)
答:同意你委法工委的意见。
矿产资源法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再授权给有关主管部门。(199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