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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失效]

  (一)权利继承备案时,提交有关继承方面的证明文件及原登记证书。
  (二)权利转让备案时,提交依法签订的转让的合同书及原登记证书。向外国人转让的,需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
  (三)权利许可备案时,提交依法签订的许可合同书、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和原登记证书影印件。
 第十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续展登记时,申请者应当于该软件保护期的最后一年之内提出书面申请,交回原登记证书。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第二十条 申请者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第二十一条 登记申请应当使用软件登记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者盖章(签名)。
  申请文件(除表格、框图等不易打印的内容外)应当打字或印刷。字迹应当整齐清晰,不得涂改。纸张只限使用正面。
 第二十二条 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技术术语,应当遵照国家规定;外国人名、地名、软件名称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技术术语,应当注明原文。
  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第二十三条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投送也可挂号邮寄。
  申请者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者、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或第十九条所指的申请,以收齐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给予受理号,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其申请将暂不受理:
  (一)提出的各类申请未使用软件登记中心统一制定的表格;
  (二)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未提交鉴别材料;
  (三)申请备案时,未提交权利转移证明文件;
  (四)申请软件著作权续展时,未交回原著作权登记证书;
  (五)未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有下本情况之一的,其申请将不予受理:
  (一)申请登记的软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二)申请时间不符合《条例》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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