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途中,任何单位、个人不准宰杀、出售病畜禽及病死畜禽,不准沿途抛弃病死畜禽或腐败变质畜禽产品、粪便、垫草和污物。途中病死畜禽以及粪便、垫草、污物,必须在指定站或到达站卸下,并在当地兽医卫生人员监督下,由货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十五条 运输畜禽、畜禽产品的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货主须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农牧主管部门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或其指定实施消毒,出具消毒证明。消毒费用由货主承担。清出的垫草、粪便、污物由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农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应建立省与省、县与县之间的地区性联防协作关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畜禽传染病流行情况,定期或临时组织对所辖区域内的畜禽进行疫病检验和监测。
对下列畜禽进行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验:
(一)种用畜禽:
种牛:检口蹄疫、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兰舌病、牛地方性白血病、副结核病、牛肺疫、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粘膜病。
种马、种驴:检鼻疽、马传染性贫血、马鼻腔肺炎。
种羊:检口蹄疫、布氏杆菌病、兰舌病、山羊关节炎脑炎、绵羊梅边维斯那病、羊痘、疥癣。
种猪:检口蹄疫、猪瘟、猪传染性水疱病、布氏杆菌病、猪霉形体肺炎、猪密螺旋体痢疾。
种兔:检兔病毒性败血症、魏氏梭菌病、螺旋体病、疥癣、球虫病。
种禽:检新城疫、雏白痢、鸭瘟、小鹅瘟、白血病、霉形体病。
(二)奶牛、奶山羊、役用马、骡、驴的检验要求,分别同种牛、种羊、种马、种驴。
(三)役用牛、育肥牛:检口蹄疫、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副结核病、牛肺疫。
对即将屠宰的畜禽只做临床检查,主要检查下列疫病:牛检口蹄疫、炭疽;羊检口蹄疫、炭疽、羊痘;猪检口蹄疫、传染性水疱病、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炭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可以增加检验、监测对象。
第十八条 家畜出售前,畜主须向所在地农牧主管部门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报检,经检疫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售。
供屠宰的家畜,在县境内流通的,由当地农牧主管部门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以及乡(镇)畜牧兽医站实施检疫。凡有条件到饲养户(或饲养单位)检疫的,应到饲养户(或饲养单位)检疫;条件不具备的,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检疫。
种用、乳用、役用家畜和种禽,以及运出县境的家畜,其出售前的检疫,须在启运前由当地县级以上农牧主管部门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实施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