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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机电部关于进一步搞好机械电子工业全行业统筹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统筹规划的编制程序:各部门、各地区以及国家级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按行业编制规划,并将基建、技改以及引进和利用外资机电项目,分别报送二十九个分行业规划组审查平衡,经机电工业全行业统筹规划领导小组汇总、平衡后,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
  凡属产品归口不明、行业交叉严重、投资渠道不明,而又急需安排的基建、技改以及引进项目,由机电工业全行业统筹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查后,统一上报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
 四、已经纳入机电工业全行业统筹规划内的大中型和三千万元或五百万美元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机电系统的机电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仍按现行体制和企业的隶属关系,报送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审批,同时抄送机电工业全行业统筹规划领导小组备案。限额以下项目,经各主管部门、各地区和国家级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审批后,抄送机电工业全行业统筹规划领导小组备案。
  各地区、各部门和国家级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所属非机电企业内机电制造分厂、车间及铸造、锻造、热处理、模具分厂或车间,若需进行建设、改造,引进技术、设备,利用外资的必须单独列出,按上述原则办理。
 五、凡属规模经济要求比较高,宜于集中投资、集中生产的重点热门产品项目的审批,按《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控制若干长线产品和热点产品建设项目审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1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为了充分发挥机电工业全行业统筹规划领导小组的作用,要避免外商投资机电项目(含中外合资、合作和独资项目)不合理的重复。各部门、各地区及国家级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在按照国家关于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的有关规定,审批外商直接投资的机电类项目时,凡属需报国家计委备案的项目,请同时抄送统筹规划领导小组备案;凡由国家计委审批的项目,先由统筹规划领导小组组织分行业规划组和产品归口部门提出意见后送国家计委;凡由行业归口部门审批的项目,审批后抄送全行业统筹规划领导小组备案。统筹规划领导小组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收文后半个月内提出。
 七、各地区、各部门要求增加或调整的机电项目,没有纳入统筹规划的,必须按上述第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不能立项、审批和列入年度计划,银行不予贷款,经贸部门及海关不予批准放行,不得享受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新建企业,工商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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