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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文明
 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2年4月14日 建设部建房字第223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在全国城市开展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证活动。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管理,进一步提高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一个优美整洁、生活方便、文明安定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 参加达标考评的住宅小区应当是经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建设成的。公共配套设施基本满足居民日常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第四条 全国文明住宅小区的达标考评,以建设部颁发的《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标准》为依据。
  第五条 文明住宅小区为三级评选,即国家级、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级;分两个档次,“文明住宅小区”和“模范文明住宅小区”。
  凡达标的省级模范文明住宅小区即可申报全国文明住宅小区;从全国文明住宅小区中评选出若干突出优秀的住宅小区为全国先进典型,授予“全国文明住宅小区”的称号。
  第六条 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工作由建设部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考评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全国文明住宅小区的达标考评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每次达标考评的安排和要求,由建设部统一部署。
  第八条 各种(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国文明住宅小区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 对申报住宅小区的达标考评,应当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征询意见以及综合评分进行评定。
  第十条 全国文明住宅小区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检,复检与每次重新申报住宅小区的达标考评工作同步进行。
  复检结果,凡符合《标准》的住宅小区,保留原授予称号。不符合的,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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