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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全国模范文明住宅小区”和“全国文明住宅小区”由建设部授予称号,发给标记牌和奖状,并予以通报表扬。由各地政府对小区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级文明住宅小区的达标考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参照本办法制定。

附: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印发《全国城市
          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建房(1992)223号文《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办法(试行)》的精神,我司制定了《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二年第三季度将对参加全国住宅小区管理试点的14个小区进行达标考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模范文明住宅小区也可申报参加考评。达标考评工作的具体安排另文通知。
附件:         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搞好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达标工作,根据《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报全国文明住宅小区的小区在达标考评前一年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模范文明住宅小区。
  第三条 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验收程序:
  1.申报“全国文明住宅小区”的小区应根据《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于达标考评前一年,即达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模范文明住宅小区后,制定争创全国文明住宅小区的达标方案和整治措施,分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备案。
  2.申报全国文明住宅小区的小区应于达标考评前半年填写《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申报表》;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按照《标准》经实地考核后填写《全国文明住宅小区单项达标认定表》,并由主管部门签署初验意见,连同《认定表》及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3.建设部组织考评组按照进行复核后,填写《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综合考核评分表》。考评组由建设部房地产业司负责组织。
  4.考评组经实地考核评分后,依据总分排出名次。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者为达标,并认定为“全国文明住宅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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