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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申报全国文明住宅小区书面材料内容:
  1.《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申报表》和《全国文明住宅小区单项达标认定表》;
  2.住宅小区的基本概况;
  3.住宅小区达标方案和落实情况;
  4.住宅小区的管理机构、制度情况和管理的效果;
  5.住宅小区综合服务的项目及效果;
  6.住宅小区内住户、单位的评议意见;
  7.管理规章汇编及住户手册。
  第五条 全国文明住宅小区单项达标认定工作按专业管理内容由相应的专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1.管理运作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2.文明服务与精神建设由双文明办和民政管理部门认定;
  3.房屋管理与修缮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
  4.环境卫生由爱委会认定;
  5.园林绿化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认定;
  6.市政设施及道路维护由市政管理部门认定;
  7.社会治安与交通由公安管理部门认定;
  8.违章建筑由规划管理部门认定。
  第六条 全国文明住宅小区综合检查项目为:
  1.管理运作;
  2.精神文明建设;
  3.房屋管理;
  4.房屋修缮;
  5.环境卫生;
  6.园林绿化;
  7.市政设施及道路;
  8.社会治安与交通;
  9.住户评议。
  第七条 综合考核检查评分方法:
  1.管理运作(10分)
  (1)有健全管理机构,并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2分)
  (2)小区管理机构能发挥作用。(3分)
  (3)小区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制定了居民公约及各项专业管理的管理规章、办法、工作考核标准,并建立住户回访制度。(5分)
  2.精神文明建设(10分)
  (1)注重精神文明建设,订有居民精神文明建设公约。(3分)
  (2)小区居民能够自觉遵守住宅小区居民公约及各项管理规定。(3分)
  (3)文明居住,邻里团结,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风尚,共同创建文明住宅小区。(2分)
  (4)社会化服务质量好,开展优质服务竞赛。(2分)
  3.房屋管理(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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