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具有两个以上独立采、选系统的黄金矿山,除了注册矿山总生产能力外,还必须分别以独立的采、选系统为单元进行生产能力注册。即岩金矿山以独立的选厂、坑口或露天采场为单元分别注册,砂金矿山以一条采金船或一个露天采选场为单元分别注册。
第十条 生产能力一经注册,任何部门和个人在没有得到确认生产能力变更批文的情况下,都无权对《注册表》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更改。
第十一条 企业关闭及生产能力消失以后,《注册表》应及时存入管理部门的企业档案。
第十二条 生产能力的注册工作,统一由黄金管理部门的计划口负责和协调。
第三章 变更生产能力的确认程序
第十三条 由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形成新增生产能力而导致企业生产能力变化时,新增生产能力以管理部门批准的技术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能力为准,不需重新组织确认和审批。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改动。特殊情况下,建成能力与设计能力不符时,由原设计部门提出变更理由和意见,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得到确认。
第十四条 查定生产能力、衰减生产能力、消失生产能力的确认程序是:
1、首先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自查,在自查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填写《黄金企业变更生产能力申报表》(见样表三),连同申请报告报企业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重新确认生产能力时,由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第四章规定的具有审批权的管理部门。
2、具有审批权的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黄金企业变更生产能力申报表》及下级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最终决定是否需重新确认企业的生产能力。
3、如需重新确认企业的生产能力,在具有审批权的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成立核查小组,对企业生产能力进行核查,并填写《黄金企业变更生产能力确认表》(见样表四),由具有审批权的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具有审批权的管理部门也可委托下级管理部门组织核查,由具有审批权的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凡是符合《黄金矿山采矿技术管理规定》第九章“矿山闭坑(矿)技术管理”和《岩(砂)金矿山地质与测量工作条例的要求,需要闭坑的黄金矿山或分矿,有关管理部门可根据企业填报的《黄金企业变更生产能力申报表》和已被批准的闭坑报告直接审批确认,不需另行组织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