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矿山 原能力的33%以下
非矿山企业 可比照黄金矿山的标准。
2、按照《岩金矿山地质与测量工作条例》附则四“岩金矿山储量管理规定”或《砂金矿山地质与测量工作条例》第八章“砂金矿山储量管理办法”中有关储量核消的规定,地质资源枯竭,保有储量无法维持继续生产,且闭坑报告已被审批的黄金矿山(分矿)。
3、由于偶然事故或自然灾害使企业遭到严重破坏而无法恢复生产。
4、由于国家其它工业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的需要以及其它有关原因需停产关闭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申报衰减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资源濒临枯竭或资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连续三年以上无法达到原确认的生产能力,并符合《岩(砂)金矿山地质与测量工作条例》中有关储量核消的规定。
2、由于其它非管理方面的原因,企业连续三年以上无法达到原确认的生产能力。
满足以上条件之一,且规模或产金能力衰减幅度达到如下程度方能申报衰减生产能力。
大中型矿山 衰减幅度大于原能力的30%
小型矿山 衰减幅度大于原能力的50%
非矿山企业 衰减幅度比照黄金矿山的标准。
第六章 生产能力的统计与填报
第二十三条 统计报表中的各种类别的生产能力,必须按企业注册的生产能力填报。有时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与注册的生产能力不符,但在尚未得到变更确认以前,仍按注册的生产能力填报。
第二十四条 填报某一时期的新增生产能力时,应按本期内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所形成的并得到确认的生产能力填报,不能把本期内衰减能力和消失能力冲消后,作为新增生产能力填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只有采矿能力或只有选冶能力时,不能按综合生产能力填报,只能按采矿能力或选冶能力填报。当具有采矿能力的企业与具有选冶能力的企业之间有比较稳定的供求关系时,可作为一个综合生产能力填报。
第二十六条 采矿能力和选矿能力相平衡的黄金矿山按综合生产能力填报。当企业采选能力不平衡时,按二者间较低者填报综合生产能力,并分别注明采矿能力和选矿能力。
第二十七条 填报副产品的生产能力时,只填报产品的年生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