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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经理(厂长)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改善经营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安置待业人员和发展生产的能力;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四)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的正当权利;
  (五)组织落实安全卫生措施,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六)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坚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主办单位要尊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第十九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基础管理和专业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企业管理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逐步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事化工生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专业法规,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得生产。
 第二十一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报请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会同地方综合部门同意,实行适合本企业特点的经营方式,同时建立和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主办单位要大力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能够承办的项目,如为主办单位生产加工配套产品、基建施工、生活服务等,在保证质量和不增加费用支出前提下,主办单位优先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承办。
 第二十三条 主办单位要支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利用本企业废渣、废液、废气或边角涂料、废料开发生产各种产品,列入环保项目的,要报请地方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生产所需物资实行市场调剂为主,计划供应为辅的原则。凡列入主办单位产品计划或为主办单位加工延伸配套系列产品、制作备品配件等所需原材料,由主办单位作为生产用料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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