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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失效]

  (1)对被比外观设计产品的同类或者相近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具有常识性的了解。例如,对于汽车,其一般消费者应当对市场上销售的汽车以及诸如大众媒体中常见的汽车广告中所披露的信息等有所了解。
  (2)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差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2、将第四部分第五章第5节的内容改为:
  “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外观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则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外观设计相近似;否则,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如果一般消费者会将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外观设计误认、混同,则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显然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但是,仅仅根据两项外观设计不会导致一般消费者误认、混同并不必然得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的结论。
  在确定是否具有显著的影响时,一般还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1)使用时容易看到的部位相对于不容易看到的部位,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例如,吸顶式通风器的进气面板的变化相对于其他部位的变化通常更具有显著的影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形除外。
  (2)当产品上某一部位被证明是该类产品上公认的惯常设计部位时,则其余部分的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例如,在型材的横断面周边构成常规的矩形的情况下,型材横断面的变化通常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3)在尺寸不同的情况下,若尺寸的差异仅导致产品整体被放大或者被缩小,则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4)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上的变化或者仅属于某类外观设计产品惯常选择的材料替换,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例如,具有某种色彩、色泽以及质感的金属与仿照上述金属的色彩、色泽以及质感的塑料制成的产品,其材料的差异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5)产品的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以及由产品的功能所惟一限定的特定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例如,在电源开关面板或者插座面板上,将某种功能部件替换成已有国家标准规定的另一种功能部件的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3、在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2节中,在原第一自然段后增加一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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