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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失效]

  “如果被比的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中包含有若干个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则可以用不同的在先设计与各个产品的外观设计分别进行单独对比。”
  4、将第四部分第五章“6.4隔离对比”一节删除。
  5、在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5节中,在原第一自然段后增加一句:“在被比外观设计仅以部分要素限定其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其余要素在与在先外观设计的比较时不予考虑。”
  6、将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6节的内容改为:
  “对于一般产品,对其外观设计应当采用综合判断的方式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性判断。所谓综合判断的方式是指由被比外观设计的整体来确定是否与在先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不从外观设计的部分或者局部出发得出与在先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结论。”
  7、将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7.1节的内容改为:
  “某些产品上存在这样的部位,其相对于其他部位明显地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该部位称作该产品的‘要部’。”
  8、将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7.2节的内容改为:
  “‘要部’的确定与吸引一般消费者注意的因素密切相关。在确定‘要部’时,可以结合产品的使用状态、在先的同类或者相近类产品常见的外观设计形式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加以确定。一般地,只有那些在使用状态下相对于其他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明显强烈的部位可以作为判断的‘要部’。
  例如,对于在使用状态下,以特定方向朝向使用者的产品,如壁挂式固定信箱,其在使用状态下能够看到的部位相对于看不到的部位(如壁挂式固定信箱的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明显强烈。因此,对这类产品,使用时能够看到的那些部位可作为要部。例如桌子和椅子的底面、壁挂式固定信箱的背面、车牌的背面、电视机等视听家用电器的背面和底面、手表的背面、地毯的底面、瓶和罐的底面、吸顶式卫生间通风器的进气面板以外的部分等,通常不会受到一般消费者的关注,不能作为判断的‘要部’。”
  上述修改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审查指南》第1号公报的说明


  为了适应《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以及进一步规范审查标准,完善复审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和外观设计判断标准,对《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说明如下:
  一、关于第一部分的修改说明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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