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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
 国发〔199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形势继续向好的方向发展。但由于多年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影响,企业亏损严重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一九九一年底,全国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亏损面达29.7%,亏损额达三百一十亿元。今年一季度,亏损面和亏损额继续扩大,加上大量潜亏,问题更为突出。这严重地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深入开展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扭亏增盈工作,为进一步加快国民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扭亏增盈工作作为加快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宏观调控和指导,切实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真正把企业推向市场。所有企业,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都要深化改革,加快转换经营机制,强化企业管理,向质量、品种要效益,向节能降耗要效益,向技术进步要效益。要继续深入开展“双增双节”活动,挖掘内部潜力,把解决亏损的立足点放在企业自身上。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面落实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发挥社会主义企业的优势,扭转国营工业企业严重亏损的局面,为进一步加快国民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明确目标,层层建立扭亏增盈责任制。
  今年扭亏增盈的目标是: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的亏损面,要比上年减少五个百分点,企业亏损额减少10%,其中经营性亏损减少20%,政策性亏损要控制在一九九一年底的水平。力争用三年时间改变国营工业企业大面积亏损的局面。要注意防止政策性亏损掩盖经营性亏损的倾向。对盈利企业的亏损产品,也要采取措施限期扭转,改变企业以盈包亏的现象。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减亏或扭亏目标,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做到指标到位,责任到人,把扭亏增盈工作落到实处。
 三、认真落实扭亏增盈的政策措施。
  (一)对一九九一年底以前发生的亏损,应由企业分析原因,列出数额,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银行、税务部门批准,在会计报表中如实反映。根据承包协议,属于财政应补未补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补足;属于政策性超计划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企业要制定出自补规划,用以后年度的实现利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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