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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

  (二)鼓励企业对一九九一年底以前的潜亏如数列入决算,并作出处理计划,有效抑制乃至杜绝虚盈实亏现象。企业潜亏转明亏,单独列帐,原来享受的政策待遇不变,银行不加收利息。
  (三)对政策性亏损企业,要逐户核定亏损补贴额,实行定额补贴或亏损总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分成。对经营性亏损企业,凡产品有销路的,各级财政、银行部门要在资金上给予扶持,促进企业尽快扭亏为盈。
  (四)所有亏损企业,都要实行职工利益同企业减亏、扭亏额挂钩的办法。没有完成减亏、扭亏任务的不能发放奖金和增加工资,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亏损继续增加的企业,要减发厂(矿)长、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工资,并限期达到减亏、扭亏目标;限期内达不到目标的,要追究企业主要领导人的责任。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审计。
  (五)凡生产能力过剩、产成品积压、技术落后、长期亏损的企业,经过批准,逐步实行关停并转。提倡多并转少关停,鼓励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部门要做好资产、债务处理和人员安排等工作。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要慎重对待,妥善处置。
  (六)盈利企业也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要普遍开展查产品质量、查物料消耗活动,凡未达到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的单位,都要认真分析原因,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将产品质量、物料消耗恢复到企业历史最好水平。产品质量、物料消耗已创企业历史最好水平,但低于本行业先进水平的企业,要向先进企业学习,继续努力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料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四、切实加强对扭亏增盈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扭亏增盈工作的领导,由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财政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扭亏增盈措施,做好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扭亏增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基层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对薄弱环节和亏损大户,主要领导干部要亲自动手,加强指导,务必抓出成效。
  各地区、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扭亏增盈工作的重要意义,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扭亏增盈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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