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奖励办法
(1992年5月6日劳动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劳动科学理论与技术进步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劳动科学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适用于各级劳动部门从事劳动科学研究工作的集体和个人,以及受劳动部门委托承担上述工作的集体和个人。非劳动部门的集体和个人承担的项目参加评奖,只发证书、奖状。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评奖:
1.在劳动科学理论研究中产生重要影响,对劳动科学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项目。
2.在劳动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并经实践证明能有效指导或应用于劳动科学管理、生产实践的劳动科学研究项目。
3.在劳动政策、立法、标准、情报、信息、统计等研究工作中,对劳动科学管理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项目。
已获得省(部委)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四条 劳动部科学技术成果管理由部科学技术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
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社会科学学组为基础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的评审工作。
委托中国劳动学会秘书处负责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评奖的日常工作,并由有关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分别负责各专业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专业评审组以中国劳动学会有关专业委员会为基础组成。每个专业评审组设五至七名评审委员。评审委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该专业专家担任,并报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评审委员会核准。评审时,根据项目需要,可再聘任部分临时评审委员。
第二章 奖励形式与标准
第六条 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形式为颁发集体奖状、个人荣誉证书及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