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采用下述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1.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2.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
3.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创新性;
5.成熟性和完备性;
6.可行性和适用性。
第八条 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奖励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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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励等级 │ 荣誉证书、奖状 │ 奖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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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等 │ 一等奖荣誉证书、奖状 │ 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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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 │ 二等奖荣誉证书、奖状 │ 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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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等 │ 三等奖荣誉证书、奖状 │ 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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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等 │ 四等奖荣誉证书、奖状 │ 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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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项目应是在劳动科学理论研究与劳动科学管理现代化方面,对国家、部门和地区重大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和作用,并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应是在劳动科学理论与劳动管理实际问题的研究中,具有科学价值和普遍意义,对推动劳动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和作用。
三等奖项目应是在劳动科学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中,有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并且经论证是可行和有推广价值的成果。
四等奖项目应是在劳动科学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中,具有一定成熟性和完备性,并对指导实际工作有积极作用的成果。
第九条 对获得一、二等奖的项目,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可以择优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条 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需使用劳动部科学技术办公室制订的《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按《填写说明》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