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的申报项目,应由完成单位报送任务下达单位,并逐级上报,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以及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劳资(人事)司(局)作为申报部门,统一归口汇总报劳动部。
若完成单位与任务下达单位无行政隶属关系,则完成单位应同时抄报本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各申报部门应做好审查工作,每个项目的申报书要求一式四份,材料附件齐全并装订成册,申报部门应对申报项目奖励等级附有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申报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的项目,必须经过成果鉴定并实施一年以上。
第十五条 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由申报部门组织第一完成单位牵头填写申报书。
第十六条 申报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需交纳评审费。每个项目评审费150元。不论申报成果获奖与否,评审费一律不退。
第十七条 评审结束后,所有项目的申报文件一律不办理转退手续。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劳动部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类)的评审工作按预审、初审、终审程序进行。
中国劳动学会秘书处负责申报项目的预审工作;
各专业评审组负责三、四等奖评定和一、二等奖初审工作;
劳动部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类)评审委员会负责三、四等奖复核和一、二等奖终审工作。
第十九条 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1.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及本专业组的评审范围,申报项目是否获得过其他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励;
2.申报书是否按《填写说明》认真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
3.对申报项目的实质性内容有疑问时,应与申报部门协商。对其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组织进行调查。
对上述预审结果应写出书面意见,提交部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类)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各专业评审组在初评工作前应对每个申报项目确定三名主要审查人员,在评审会前熟悉申报成果的材料,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项目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专业评审组全体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三、四等奖励项目)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