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评审组在申报书中填写审定或推荐意见时,应说明审定或推荐意见和建议奖励等级理由。各专业评审组对申报项目的审定、推荐意见,由中国劳动学会秘书处汇总后,报劳动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类)评审委员会核准、审批。
第二十一条 劳动部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核准、审批劳动部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类)项目时,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复核三、四等奖项目,评定一、二等奖项目,必须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评委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章 奖金分配
第二十二条 获得劳动部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类)的项目,其奖金应根据完成人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获奖单位应将奖金分配结果报劳动部科学技术办公室备案。
获奖项目不得重复领奖,凡已获得过奖励的项目,在依本办法奖励时,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第二十三条 劳动部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类)的奖金由劳动部科学事业费列支。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成果发生争议的,按下述办法处理。
1.对获奖成果有争议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指出成果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写明提出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否则不予受理。提出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和申诉理由,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必要时应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等。对诬告他人者,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应追究法律责任。
2.有关单位接到争议函件后,应及时将争议意见通知对方,限一个月内提出申诉。如在限期内不作答复,即视为放弃申诉。与争议问题有关的任何一方,均需按照处理争议单位的要求,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争议的旁证和补充材料。
3.凡涉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应在成果分布后两个月内,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评审委员会审核、备案。
4.成果公布后两个月内争议尚未处理完毕的,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待争议处理完毕后,可按新成果重新申报。
5.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评审委员会对争议有最终裁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