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第七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国有资产授权占用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一份由企业单位保存,一份作为企业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企业登记的证明。根据财政部《关于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通知》,原来由财政部门或其认定部门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工作委托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今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作为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信用证明。
 第八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在申办产权登记时,应按要求附送有关文件、证件、报表等。
 第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单位应结合财务决算中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每年填报一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实行检查。
 第十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现单位填报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企业单位予以更正、延缓登记或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1、单位名称;
 2、地址;
 3、负责人;
 4、经济性质;
 5、主管单位;
 6、资产总额;
 7、国有资本金总额;
 8、国有资产总额。
 第十二条 用国有资产开办企业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天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开办产权登记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备案。名称变更的企业单位,须换领《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企业单位的经济性质、主管单位需要变动,以及国有资产总额发生超过一定比例的变化,应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和改变隶属关系的备案手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