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规章规定有施行期限的,期满当然废止,不适用前条的规定,但应由部公告。
第三十条 规章规定有施行期限,主管司局认为需要延长的,应于期限界满三个月前报送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延长规章的施行期限批准后应由部长签署发布令,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对规章的解释,由该规章授权解释的单位,比照本规定规章起草、审定程序的规定,以文件形式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需由国务院发布,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地质矿产部发布的地质矿产行政法规的立法建议;或者向国务院建议需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的立法建议,由部长签署,向国务院报送。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委托我部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两次部内审议制度。即第一次由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第二次由部务会议审议。
一、第一次审议程序
(一)主办司局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按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政策法规司收到主办司局修改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文本后,起草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的报告,送办公厅。
(三)办公厅安排部长办公会议。
(四)主办司局领导在部长办公会议上作起草说明。
(五)部长办公会议没有通过的征求意见稿或起草说明,主办司局按照会议的要求进行修改,并按本审议程序重新上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经主办司局修改,送政策法规司复核。
(六)政策法规司复核后,报部领导签署。签署后主办司局印征求意见稿文本,送政策法规司。
(七)政策法规司办理征求意见手续,以部名义正式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
二、第二次审议程序
(一)主办司局对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论证,修改草案和起草说明。将修改后的草案、起草说明和汇总的意见送政策法规司。
(二)政策法规司对草案和起草说明进行复核。政策法规司复核时认为仍需修改的,退主办司局修改。
(三)政策法规司复核同意后,主办司局印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起草说明文本,送政策法规司30份。
(四)政策法规司收到文本后,起草报部务会议审议的报告,送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