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二、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既应执行水法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同时也应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和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三、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金,既应执行水法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同时也应执行矿产资源法十五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并应按照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国营矿山企业开采砂金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采砂金的,应当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四、采矿管理费和矿主资源开发管理费的问题,请向国务院请示。(1991年3月7日)
  3、未经批准私自占用耕地修路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对这种行为依照哪条规定处罚
  问:未经批准私自占用耕地修路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依照哪条规定处罚?(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1990年12月15日)
  答:未经批准私自占用耕地修路是违反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1991年5月16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