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既应执行
水法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同时也应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和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三、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金,既应执行
水法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同时也应执行
矿产资源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并应按照
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国营矿山企业开采砂金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采砂金的,应当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四、采矿管理费和矿主资源开发管理费的问题,请向国务院请示。(1991年3月7日)
3、未经批准私自占用耕地修路是否违反
土地管理法,对这种行为依照哪条规定处罚
问:未经批准私自占用耕地修路是否违反
土地管理法?依照哪条规定处罚?(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1990年12月15日)
答:未经批准私自占用耕地修路是违反
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199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