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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4、因违法排污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是否还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问:企业事业单位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无论是正常作业情况或者非正常作业情况下排放是否都应征收排污费?在非正常作业情况下排放污染物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是否还要征收排污费?(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991年1月2日)
  答:环境保护法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水污染防治法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因此,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即使没有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也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因违法排污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仍然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1991年5月16日)
  5、公安机关在刑事侦察中扣押的作案工具,被扣押方能否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问:公安机关在刑事侦察中扣押的作案工具,被扣押方能否因此提起行政诉讼?(河北省人大,1991年5月25日)
  答:公安机关在刑事侦察中采取的扣押作案工具的措施,不属于行政管理行为,被扣押方不得以此提起行政诉讼。(1991年6月19日)
  6、关于水资源管理的几个问题
  问:建设部门开发利用、管理城市地下水和水利部门统一管理水资源的关系是什么?建设部门是否算水资源的管理部门?在地方性法规中能否明确由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的工作?(黑龙江省人大农林办,1991年4月22日)
  答:一、水法九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依照这一条规定,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水资源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分工,由国务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水资源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分工,由同级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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