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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二、法律没有规定建设部门无权负责实施城区地下水取水许可和征收水资源费的工作。水法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水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和办法以及征收水费、水资源费的办法,应由国务院规定。(1991年7月17日)
  7、有关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七条仲裁裁决的几个问题
  问:一、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到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这是不是说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合法的前提,无协议法院不予执行?或者说,该规定仅仅适用于经济、技术合同案件,对其他类案件,比如房地产案件并不适用?
  二、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七条的仲裁裁决是否仅就合同纠纷而言?包括不包括合同以外纠纷?是否包括所有的合同?合同的“仲裁条款”是否必须是书面的?事后达成的书面协议除合同纠纷外,侵权纠纷仲裁是否也必须以书面协议为前提?
  三、当事人双方签订有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过仲裁后,一方当事人对仲裁不服,能否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河南省人大法工委,1991年9月24日)
  答:一、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合法的前提。无协议法院不予执行,适用于所有仲裁案件。
  二、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七条所说仲裁裁决也可以包括对合同外纠纷的仲裁裁决。
  合同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都必须是书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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