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第九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条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第十三条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四条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晋级的条件:(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二)胜任本职工作;(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