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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一)协助国家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进行建材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处理审查标准过程中的技术争议。
  (二)承担和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与研究工作。
  (三)负责和组织本专业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的分析、研究、验证及采用工作。
  (四)开展本专业基础标准、基础理论、检测技术与方法及有关课题的研究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本专业标准化体系表规划与计划,以及标准的复审工作。
  (六)负责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对口的技术委员会的技术工作。
  (七)宣传贯彻本专业的标准,了解和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本专业标准的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建材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标准化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并由主管技术的负责人直接领导本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建材企业标准化工作机构的任务是:
  (一)贯彻各级标准,负责单位内所执行标准的普及工作。
  (二)负责制定各类企业标准,并建立适当的企业标准体系。
  (三)负责在生产过程中组织实施标准,检查企业实施标准情况,并有权制止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四)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提供标准的实施情况。
  (五)负责企业实施标准的效果评价。
  (六)积极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七)参与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化要求,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三章 标准的制订、审批和发布

 第十三条 对需在全国建材行业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技术语言要求。
  (二)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如重要产品的生产、贮
存、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重要的基本原料、材料的技术要求,如对基建工程质量有较大影响的材料;对其它行业重要产品的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原料、材料;节能材料,节约资源的原料;对安全、卫生有明确要求的材料等的技术要求。
  (四)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国家计划管理的产品、国家控制价格的产品以及国家颁发进口许可证的商品、量大面广的需要统一的、通用的、互换性产品的技术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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