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企业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规定。
(四)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产品标准(不包括企业内部使用的标准)均应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建材局直属企业的产品标准应向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送国家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其企业代号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统一规定。
第十八条 制订建材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遵守有关基础标准和通用国家标准的规定。产品标准的质量指标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级的应先分等级,一般可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优等品必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一等品达到国际一般水平,合格品为国内平均先进水平。
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一般应由各归口单位及技术水平较高的科研单位或企业起草。申请单位应填写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表及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件1、2)。于每年八月前报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和标准化研究所。经统一汇总、审查、协调后下达制订、修订计划任务。
第二十条 按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拨给制订、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补助费,专款专用。制订、修订标准费用的不足部分,可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向标准采用单位收取。
第二十一条 建材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负责起草单位组成工作组,参照《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标准制订、修订的程序,进行起草工作。其所在单位,应从人力、物力、经费上支持起草工作。工作组在调研和验证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提供资料样品及进行验证时,各有关单位应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下达后,必须按计划完成。确需调整的项目需要向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件3),不能完成的项目应予撤消,并扣回补助经费和上交已取得的工作结果。
第二十三条 重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订,在形成征求意见稿前,标准工作组必须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